据国家医保局网站消息,9月27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公布《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管理对象为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
相关人员按照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即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不涉及行政许可准入和事前备案),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
美东时间9月25日周三,摩根士丹利分析师Adam Jonas发布的一份下调美国汽车股评级的报告。Jonas在报告开头写道:
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作出并履行服务承诺。服务承诺应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使用医保基金,承诺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医保基金,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等内容。
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和推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开发建设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模块,完善智能审核和监控规则,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健全工作标准和信息化管理工具。
各省级、地市、县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并规范本行政区域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股票期权杠杆,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落实支付资格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记分依据、记分细则、暂停期限、修复机制等,在压实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基础上,分步骤稳妥实施,三年内逐步将相关责任人员纳入记分管理,确保平稳落地。探索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纳入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各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省实施细则和年度记分、暂停、终止情况报国家医保局备案。